專利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,其最主要的特點就是排他性,即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,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(guī)定的特殊情況,任何人不得使用,否則即構成侵權。因此,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:未經專利權人許可;以生產經營為目的;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;沒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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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利侵權訴訟準備工作
(1)判斷專利權的穩(wěn)定性
專利權人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之前應判斷所擁有專利的穩(wěn)定性,看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。除相對現有技術分析專利權的穩(wěn)定性外,還要分析專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缺陷,以及這些缺陷是否可在無效程序中克服。如果通過檢索和分析,認為專利權可能被宣告無效的,采取訴訟的方式需特別謹慎。此時,可以考慮通過與對方談判,適當降低賠償要求或許可使用費數額,從而既保全專利權又獲得適當的賠償。
(2)查明行為人及被告的選擇
在多人侵權的情況下,選擇具體被告時應該考慮訴訟的風險、取證的難易、損失的計算等因素。侵權時間最長、侵權行為最惡劣的侵權人不一定必然將其列為被告,而可以選擇侵權證據最充分、侵權獲利數額較明晰并且實力不強的侵權人。
(3)估算損失
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。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,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。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,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。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。
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專利法,加大了侵權賠償力度。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至500萬元人民幣,下限提高至3萬元;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、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到5倍確定賠償數額;對侵權人拒不配合提供資料的,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。
(4)收集侵權證據
專利權人在得知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時,需要及時收集證據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:
1)有關涉嫌侵權人情況的證據,包括其名稱、地址、企業(yè)性質、注冊資金、人員數、經營范圍等情況;
2)有關侵權事實證據,包括侵權物品的實物、照片、產品目錄、銷售發(fā)票、購銷合同等;
3)有關侵權損害的證據,包括涉嫌侵權產品的銷售量、銷售時間、銷售價格、銷售成本及銷售利潤等。
(5)與涉嫌侵權人協(xié)商和談判
專利侵權訴訟是手段而不是目的,通過這一手段,權利人想達到的直接目的一般是侵權人停止侵權、獲得侵權賠償等。如果能夠通過協(xié)商談判達到權利人的目的,則可撤訴以節(jié)約企業(yè)維權成本。
(6)選擇管轄法院
專利訴訟的級別管轄:絕大多數專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,但也有一些由最高院指定的基層法院也能受理專利糾紛案件。
專利訴訟的地域管轄:涉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履行及條款爭議、專利權轉讓合同履行等發(fā)生的訴訟,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。涉及專利侵權行為的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或侵權行為地的法院管轄。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(fā)生地。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,未起訴銷售者,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,制造地法院有管轄權;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,銷售地法院和制造地法院都有管轄權。
在滿足級別和地域管轄條件下,選擇訴訟法院需要綜合考慮該法院的便捷性、審判周期和審判專業(yè)性。
(7)訴前臨時措施
新修訂的專利法第七十二條,規(guī)定了可采取財產保全、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,及時制止侵權行為,防止侵權發(fā)生或者侵權后果惡化。
(8)選擇起訴時機
為了將被侵權的損失將降到最低,提起訴訟的時機是越早越好,前提是已做好全面的訴訟準備,收集充分的證據。如果將專利訴訟作為達到企業(yè)戰(zhàn)略目的手段,則可選擇其他最有利于自身的訴訟時機。
專利侵權訴訟是一項專業(yè)性極強的法律活動,建議在專業(yè)律師、專利代理師的協(xié)助下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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